中國機械通用零部件工業協會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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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內容:變更章程 二、申請理由: 中國機械通用零部件工業協會原章程是1999年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上通過的。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政府管理體系改革的深入,行業協會將在國家的社會經濟活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行業協會的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工作,這為協會發展開辟了新空間,也提出了新要求。為此,協會必須適應新的形勢,積極探索,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調整、規范、培育和發展行業協會,提高協會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以進一步推動行業協會健康有序的發展,更好地為企業和政府服務。因此,中國機械通用零部件工業協會對原有章程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三、主要變更內容: 1、關于第一章“總則” (1)原第二條對協會性質的表述“本協會是由緊固件、鏈傳動、彈簧、粉末冶金、齒輪傳動等5個行業的生產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校及與本行業密切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中的“齒輪傳動”修改為“齒輪”和“傳動聯結件”2個行業;刪去原“跨所有制”幾個字;刪去原“鑒于行業特點,便于開展工作,本協會下設:緊固件、鏈傳動、彈簧、粉末冶金、齒輪傳動等5個專業分會”的內容;在最后增加“是經民政部核準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法人”的內容。 (2)刪去原第三條對協會宗旨表述中的“為會員服務,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以加速機械通用零部件行業的技術進步”簡化為“為會員和政府服務”。 (3)將原第四條“本協會是社團法人,是政府對機械工業實施行業管理的參謀和助手,接受國家機械工業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修改為現“協會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和管理監督,接受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的代管”。 2、關于第二章“業務范圍” 原第二章第六條對協會業務范圍的表述由原十九款修改為現十四款,主要修改的內容如下: (1)原第一款“對機械通用零部件行業改革發展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等重大決策提供預案和建議”中增加“技術項目論證”等。 (2)增加現第三款“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針,走新型工業化的道路,促進中國機械通用零部件行業由制造大國向制造強國轉變”。 (3)增加現第六款“組織市場信息交流發布、商貿洽談、產品展銷等活動,幫助企業拓展市場”。 (4)增加現第七款“評選行業優秀企業、優秀產品、努力培育和推出國家名牌產品”。 (5)現第十四款對原業務范圍中關于反傾銷的內容進行了細化,修改為“組織企業對國外反傾銷的應訴或對國外低價傾銷的起訴,維護企業和行業的整體利益和合法權益”。 (6)原第十九款“承擔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中增加“和企業”的內容。 3、關于第三章“會員” (1)增加現第七條“協會的會員主要是單位團體會員”。 (2)原第七條對團體會員的表述中,增加“提名為會員的主要負責人者可吸收為本會個人會員”。 (3)原第九條對會員入會程序的表述中,將原第二款“經專業分會按有關規定審議批準后,送本協會備案,并發給會員證”拆分為現第二款“經分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和現第三款“由協會頒發會員證書”。 (4)原第十二條中“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和專業分會活動的。可視為自動退會”中的“一年”修改為“長期”。 (5)原第十三條對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章程行為的處理辦法,由原“經各專業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報本協會備案”修改為現“經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4、關于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1)原第十七條對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年限的表述中,刪去原“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中的“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原“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半年”中的“最長”修改為“一般”。 (2)原第十九條對理事會職權的表述中,將原第五款“根據理事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罷免”修改為“根據理事長提名,決定秘書長聘任或免職”;原第六款“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修改為“審批會員的吸收、退會或除名,并進行公告”;刪去原第九款“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3)原第二十條對常務理事會的表述中,將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除第三項的職權”修改為“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4)原第二十二條對理事會召開年限的表述中,增加“必要時召開理事長辦公會議”。 (5)原第二十五條對協會主要領導必備條件的表述中,刪去原第三款“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中的“副理事長”幾個字。 (6)刪去原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7)增加現第二十六條“協會的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8)增加現第二十七條“協會理事長的候選人在選舉前須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審批,副理事長、秘書長的候選人在選舉前須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有關部門審批,選舉之后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備案”。 (9)原第二十八條對理事會職權的表述中,將原第一款“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修改為“召開和支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增加現第五款“提名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增加現第六款“決定副秘書長聘任”。 (10)原第二十九條對協會秘書長職權的表述中,將原第一款“在理事長直接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中的“辦事機構”修改為“秘書長”;增加現第四款“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5、關于第五章“分支機構” (1)原第三十條對協會分支機構名稱的表述中,將原“齒輪傳動”等5個專業分會修改為“齒輪”、“傳動聯結件”等6個分會;將原“受本協會領導”幾個字細化為“分會由協會按有關規定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其印章由協會統一刻制頒發;分會不具有法人資格”。 (2)增加現第三十二條“分會是協會的組成部分,接受協會的領導、監督,執行協會的決議、決定和規章制度;按照協會的統一工作部署,結合本專業的具體情況開展工作。分會要堅持服務宗旨并在本專業內進行自律性管理”。 (3)將原第三十一條“各專業分會的主要負責人由本協會理事會或理事長提名,依據本協會章程規定,經分支機構選舉產生。各分會秘書處的業務工作,接受本協會秘書長指導”修改為現“分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必要時經協會批準最多可提前或延期一年;分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分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分會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分會提名及屆內更換理事、常務理事、正副理事長及聘任秘書長,均需報協會審定后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 (4)原第三十二條“各分會根據本協會委托和統一工作部署,按照本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結合本專業情況,相對獨立的開展各項活動”修改為現第三十四條“分會根據協會章程規定和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在協會指導下召開換屆大會”。 (5)增加現第三十五條“充分發揮協會和分會積極性,形成整體優勢,更好地為企業和政府服務。各分會按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結合本專業情況,相對獨立的開展各項活動”。 (6)原第三十三條“各專業分會應積極承擔本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定期向本協會報送工作計劃、總結,統計資料,財務預、決算,并及時報送會員、領導成員和機構等變動情況以及有關資料、信息、刊物等”修改為現第三十五條“各分會應積極承擔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向協會報告分會工作計劃、總結,統計資料等主要行業活動”。 (7)增加現第三十七條“協會委托分會按本會章程規定在本專業范圍內吸收會員”。 6、關于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1)原第三十四條對協會經費來源的表述中,刪去原第二款“捐贈”和原第五款“利息”。 (2)原第三十五條對協會收取會費的表述中,將原“收費的具體工作委托各分會負責,并按一定比例留用,留用的會費主要用于本分會日常業務活動支出;屬于按一定比例上交的會費應于每年年終時如數交給本協會”修改為現“收費的具體工作委托各分會負責,采用民政部統一收據全數上交給協會,其中85%撥給各分會使用,15%由協會使用”。 7、原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會民代表大會審議”和原第四十四條“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合并為現第四十六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生效”。 8、關于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1)原第四十五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現簡化為“協會需注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2)刪去原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后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事宜”中的“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事宜”。 9、原第九章“附則”增加現第五十三條“本章程于2005年11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