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江蘇鹽城檢驗檢疫局在進口設備檢驗檢疫過程中發現,有幾家企業的進口設備未經檢驗就擅自使用,因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企業進行了處罰。這幾家企業之所以違規,有著共同的原因,應該引以為戒。 幾件案例 案例一:某企業從臺灣地區進口了一臺立式加工中心,該企業雖有進出口經營權,但對設備進口的程序不熟悉,加之距上海較遠,所以委托一家外貿公司在上海的辦事處代為辦理設備進口的各種手續。這臺立式加工中心在上海口岸放行后被運至這家企業。在代理外貿公司未告知這家企業應向目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進口設備檢驗的情況下,該企業未申請檢驗就擅自將設備開箱安裝、調試和使用,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處罰。 案例二:某獨資企業,從日本進口了一條生產線,整個設備的貨值為3396.1萬日元,該獨資企業委托了一家報關行代為辦理整個生產線進口的各種手續。該報關行將生產線的絕大部分設備(貨值為3356.1萬日元)納入HS編碼為84522900的非法定檢驗商品,只將一小部分設備(貨值為40萬日元)納入HS編碼為85164000的法定檢驗商品。整條生產線在海關放行后被運至某獨資企業,在報關行未告知企業應向目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進口生產線檢驗的情況下,該企業就擅自將設備開箱安裝、調試和使用,受到處罰。 案例三:某私營企業從臺灣地區進口了一套注塑成型機,貨值為44.26萬美元,該注塑機可以完成從原料加入到成品產出的整個工藝過程。同樣是由于該企業對設備進口的程序不熟悉,所以委托了一家貨代公司代為辦理設備進口的各種手續。該貨代公司將這套注塑設備納入HS編碼為8477101090非法定檢驗商品,設備在海關放行后被運至某私營企業。該貨代公司告知企業設備已經過商檢并向企業收取了相關的費用,但所有設備進口的相關手續和證明未提供給該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將進口設備開箱、調試和使用,受到處罰。 違規有共同點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盡管上述企業的性質各有不同、進口設備類型不同,但導致企業在進口設備過程中違法違規的原因有共同點: ———代理報檢。這些企業都未直接辦理設備進口的各種手續,而是委托外貿公司、報關行、貨代公司等代為辦理設備進口的相關手續。代理公司一方面向企業收取不透明的費用,甚至包括還未實施的檢驗費,另一方面未履行向企業告知設備到達使用地后應申請品質檢驗的義務,甚至連設備進口的各種手續證明都不提供給企業,導致企業在客觀上不知道自己進口的設備還需到使用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或者誤認為進口設備在口岸已經過商檢。 ———異地通關。這些企業的進口設備都不是在目的地通關,而是在異地口岸通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應當在收貨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檢驗”的規定,這些企業進口設備屬于法定檢驗的設備從異地口岸運至使用地,應當到使用地的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但由于企業不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加之代理公司不規范操作,所以容易引發逃避進口商品檢驗的違法行為。 ———HS編碼歸類的偏差。作為國際海關公認的HS編碼是按照商品的產業分類和用途并結合原料的來源和加工程度對所有國際貿易商品盡可能細地進行分類。而國家質檢總局制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原則和依據是保護人類的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由于對商品理解的出發點不同,加之商品的多樣性、復雜性,常常導致海關與檢驗檢疫機構對同一商品的歸類產生偏差。一些法律意識淡薄的代理報檢機構和企業,為了貪圖便利,往往會利用這種商品HS編碼歸類的偏差,將《目錄》內法定檢驗的商品歸到《目錄》外的非法定檢驗商品,如上面應歸入成套設備的一條生產線經過拆分后,絕大多數單臺設備都被歸到《目錄》外的非法檢商品。具備成套設備特征的注塑成型設備經過整合后變成單臺注塑成型機,歸到《目錄》外的非法檢商品,導致《目錄》內成套設備這個項目形同虛設。 應對措施 進口機電產品的檢驗監管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和系統性很強的工作,為了做好此項工作,應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要利用各種媒體在社會上擴大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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